近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功能综合杆及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关于打造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智慧城市建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以多功能综合杆为契机,推动城市道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将多功能综合杆打造成经开区数字经济发展底座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品质,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
为规范经开区多功能综合杆及配套设施的管理,按照《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关于加快 “三城一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云边端数据智能基础设施布局的工作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工作导则》和《城市道路电力箱体三化设置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内已建道路、新建道路和改扩建道路的多功能综合杆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项。办法所称多功能综合杆是指可挂载两种以上设备,集道路照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通信基站、行人导引类指示牌、生态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应急管理、紧急求助、信息交互、公共服务等智慧城市涉及的其他搭载设备于一体的复合型公共基础设施。
经开区多功能综合杆的建设和管理
经开区多功能综合杆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管委会城市建设部门统筹编制多功能综合杆专项规划,立足经开区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全面兼顾城市运行保障和公共服务功能,按照多功能综合杆标准规范组织建设。
(二)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积极探索多功能综合杆运营产业化、市场化。同时,加强政府监管作用,确保市场化运作有序、规范、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前提下,由管委会确定的多功能综合杆投资、建设、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经开区已建、新建、改扩建道路各类存量杆塔改造和多功能综合杆的投资建设,负责多功能综合杆及配套设施的统一运营、维护。
(三)保障安全,资源共享。在确保安全可靠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根据经开区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整合多功能杆数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依法有效使用。
投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
多功能综合杆及部分挂载设备,是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使用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多功能综合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杆体和挂载设备、政府购买服务的挂载设备,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集、存储、管理和使用挂载设备产生的数据信息,并明确服务和收费等相关标准。
杆体及配套设施。政府负责已建、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项目的箱式变电站,以及新建、改扩建道路地下管道、接线井的投资建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通信、供电、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单位科学合理开展建设,将通信管道、电缆沟、变压器、配电箱、电缆或光缆接口等配置到利于多功能综合杆接入的范围,同步做好标准化接口等建设预留。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已建、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项目中箱式变电站至综合杆电力线缆、通信光缆、基础地笼、杆体及支臂,以及已建道路地下管道、接线井的投资建设。
挂载设备。根据经开区多功能综合杆建设要求统筹改造、新建的多功能综合杆,原则上其挂载设备由建设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维护。已建成的多功能综合杆新增挂载设备,原则上应当根据政府需求,建设运营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如确因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自行采购的挂载设备,其维护工作由建设运营主体负责。
社会投资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是由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等作为投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营主体),出资建设挂载设备,并运用数据信息产生经济收益。多功能综合杆建设在满足政府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建设运营主体在相关部门报备后,可依法进行商业化运营,包括多功能综合杆杆体位置出租,投资挂载设备和维护等。除政府投资外,由企业、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等社会投资建设的挂载设备,其维护工作由建设运营主体负责。
建设分类
多功能综合杆的建设分为已建道路、改扩建道路和新建道路三类情况进行建设。已建道路是指对现有存量道路上的道路照明灯杆、交通标志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通信基站杆、公共设施指示杆等杆体类设施改造为多功能综合杆,完成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更新。改扩建道路是指随道路改扩建工程对原道路上的各类杆体设施统筹规划,改造为多功能综合杆,完成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更新。新建道路是指在新建道路上首次建设多功能杆及配套设施。
挂载设备数据
通过多功能综合杆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接受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违法泄露数据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信息。
政府采购安装的挂载设备、或购买服务的挂载设备所产生的数据,其所有权为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并纳入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建设运营主体不得私自使用、转让、出售或违法泄露相关数据。社会投资、或购买服务的挂载设备所产生的数据,按照投资方与建设运营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使用。
来源:中国之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