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组织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共同发展,根据《重庆照明电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重庆照明电器协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发展对象:重庆市内外从事照明电器生产、工程、经销、代理、市场等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四条 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入会程序及手续:
1.填报入会申记表;
2.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入会企业资格初审,并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4.对批准入会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下达入会通知书,待缴清当年会费及相关费用后,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和会员微信群。各会员单位须确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如有更换,请将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单位如有牌匾丢失、损毁需要更换的,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纳制作工本费。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单位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对会员的诚信情况、参加本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协会贡献情况进行记载,在适当时候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将采取警告、批评、业内通报、媒体曝光、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会费缴纳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明确延期缴费时间,呈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费按年缴纳,会员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清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由秘书处财务部负责收缴、管理、财务部设在秘书处内。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 长:50000元/年 2、副会长:10000元/年
3、理 事:2000元/年 4、会员单位:500/年
(会费标准经2016年12月16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所有新入会企业均需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具体办理入会手续时缴纳。)协会接受会员、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收费标准外的捐助。
第十五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全年的会费。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需要退会时,可向协会提出退会申请;
1.会员因自身原因要求退会的;
2.因单位破产和撤销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视为自动退会或予以劝退或除名;
1.无故拖欠会费超过一年的;
2.在规定期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3.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对本协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5.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
第十八条 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对退会单位或者个人,将通报全体会员单位,并收回协会发的牌匾。
第二十条 会员职务发生变化时,由协会收回旧职务牌匾,发放新职务牌匾,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退会不退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会秘书处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需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