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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照明电器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Lighting  Electr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QL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外从事LED灯具生产、显示屏、光电照明工程、批发、零售和灯饰市场等相关经营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重庆市商务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章 业务范围

        十二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

   (二)本会应当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监管,加大会员单位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

   (三)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确保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为合法合规;

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通过行业自律,‌避免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按规定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举办会议、展览展销等服务;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七)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章 会   员

       第十三  本协会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加入、或由单位推荐、或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登记照一张;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影响协会形象的给予警告;

   (二)不执行章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犯章程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给予除名。

   (五)同时在协会网站和报刊上公示。

       第十九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讨论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的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策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三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三)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现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三)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三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5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会议。

      第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文字材料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应当在免职决议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新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节  监事会

       第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和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七十七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章 附   则

      第八十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8日第五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八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