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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2020年重庆市第二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始了!
时间:2020-07-01 10:50:19    浏览 (762次)

    2020年重庆市第二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始了,与以往的支持方向与方式有所不同。

 

    批次主要支持7个方向:

 

    1、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2、农产品应急保供

    3、冻猪肉储备投放保供能力提升

    4、市级猪肉储备

    5、市级食糖储备

    6、疫情期间境外参展

    7、进口贴息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7月10日

 

 

 以下为每个方向的申报指南,由于篇幅有限,部分内容有删减

 

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重点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强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三)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试点示范区县统筹实施农产品零售市场提升改造,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

    (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重点支持建立覆盖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环节,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有机结合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标准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推广,提升标准化、品牌化水平。

    (五)提升农产品供应链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构建农产品产销对接服务体系,提升农商互联服务支撑能力,夯实本地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基础。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先进经验复制推广,支持举办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经验交流会、宣教推广会及现场观摩会。依托良好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基础,举办区域性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

 

    二、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纳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将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9﹞11号)精神,并结合资金总量和项目量的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具体支持补助标准。

 

    三、申报项目类型及实施内容  

 

    (一)农产品供应链试点示范区县项目。发挥本地特色农产品优势,支持在主产区产地就近建设和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预冷设施、产地流通加工、包装设施及仓储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推动农产品主产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末端销售网络,形成本地特色农产品产销一体化供应链,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通过建设,打造形成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供应链1 条以上,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率提高50%以上,产地农产品冷藏仓储力提高5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5%以上,居民对农产品消费满意度提高10%以上。

    (二)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项目。面向市级和区县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等,选取基础好、成长性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核心企业,着力培育订单农业、农商对接、集配、产销一体化模式,提升农产品惠民终端供应链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和大型农民合作社开展产后商品化设施建设、以冷藏运输车为重点的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及产品研物流包装设计及品牌建设;支持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完善产地集预冷、清洗、分拣分级、包装等多种功能的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新建和改造电商平台,开展包装设计及产品开发,购置与改造物流设施设备,开展品牌建设与推广及线下网点建设;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完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物流设施、构建跨境流通体系。

    (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项目。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地建设和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预冷设施、产地流通加工、包装设施及仓储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推动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四)农产品供应链标准化体系项目。支持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等编制重庆特色优势农产品供应链领域的地方标准,重点扶持构建特色突出、规划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单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相关单品标准体系应包括基础标准、生产环境标准、投入品标准、品种标准、生产加工技术标准、标识包装标准、冷链物流标准、批发零售标准等内容,推动标准应用推广,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标准化、品牌化水平。

    (五)农产品供应链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行业协会构建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服务体系,提升农商互联服务支撑能力,夯实本地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基础;支持区县举办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先进经验验和典型案例交流会、宣教推广会及现场观摩会,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并依托良好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基础,举办区域性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产销对接相关活动。

 

农产品应急保供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担抗疫保供任务且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重要农产品储备企业等重点保供企业,在承担重要农产品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人工费、防护费用、储备费用、资金利息等费用给予奖补。

    (二)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确保当地粮油肉菜奶蛋等生活必需品不断档脱销的生活超市、菜市场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销售终端网点,对保障市场供应产生的租金、水电等成本费用给予奖补。

    (三)对城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禽肉经营设备改造升级给予奖补,支持其提升末端市场保供应急能力。

 

    二、支持方式  

 

    (一)市级重点保供企业奖补资金根据疫情期间市场保供能力、辐射范围及其承担抗疫保供任务中发生的防护费用等因素,带帽下达到相关区县(自治县)。

    (二)区县级重点保供企业、应急销售终端网点和城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禽肉经营设备改造升级奖补资金根据各区县人口数、重要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营规模、疫情期间销售额、市场保供能力辐射面、城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禽肉冷鲜供应设备改造及禽肉转型商家数量等因素,切块下达到区县。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支持事项细化和落实到具体项目。

 

 

冻猪肉储备投放保供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提高冻猪肉解冻技术和解冻肉品品质,增强冻猪肉市场保供能力,对企业购置冻品环化解冻设施设备予以补助,补助核算范围原则上为2019 年1 月1 日以来的购建事项。

 

    二、支持标准  

 

    项目采取建成验收后补助方式,按实施企业建设内容给予一定补助,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

 

    三、申报主体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向市商务委申报。

 

市级猪肉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对自愿承担市级猪肉储备任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申报猪肉储备规模为500 吨以上,储备猪肉规格可以为I级、II 级、III 级、IV 级、六分体和白条肉。

 

    二、支持标准  

 

    对承担市级猪肉储备任务的企业,按280 元/吨每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补贴资金利息、仓储保管、人工等费用。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

    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

    (二)自有或长期租赁(租期长于储备期)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储存能力在800 吨以上的储存冻库;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已有500 吨以上且质量合格的冻猪肉库存,在2020年7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期间能够承担社会责任,服从市政府的调动。

 

食糖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对自愿承担市级食糖储备任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申报规模为3000 吨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承担市级食糖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储备食糖价值(不超过6.5 元/公斤)的6%给予包干补贴,用于补贴承储企业的资金利息、仓储保管、人工、损失损耗及轮换费用等,超出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一定的食糖经营能力,与国内大型糖业集团具有长期持续的合作关系,有稳定的食糖购进和销售渠道,自有商业库存3000 吨以上;

    (五)在重庆市内具有5000 吨以上库容的食糖储备专用库房及配套的专用设施设备;

    (六)具有食糖保管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保管经验和必备能力;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企业正常经营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近3 年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

 

疫情期间境外参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2020 年1 月24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期间赴境外参展的外贸企业的展位费和人员费进行资助。

 

    二、支持标准  

 

    (一)展位费

    1. 对中小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览会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5 万元/个标展(9 平米),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 对其他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览会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资助,“一带一路”国家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5 万元/个标展(9平米),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二)人员费资助

    人员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2 人,南美最高资助2 万元/人,北美和北欧最高资助1.8 万元/人,香港和澳门最高资助0.8 万元/人,其他国家地区最高资助1.6 万元/人。

    (三)其他情况

    1.对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已支付参展费用但因疫情防控未实际完成参展活动的外贸企业,其展位费和人员费经协商无法退回的部分,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和50%给予资助,人员费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2.对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境外参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1 号)发布日之后支付参展费用但因疫情防控未实际完成参展活动的外贸企业,不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单位。

    (二)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业务,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称为中小外贸企业。除此以外,称为其他外贸企业。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 号)要求,支持我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 年版)》(详见附件13,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 年6 月30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 年6 月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 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 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 年7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 年7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 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83 号)。

 

 

 

来源于:重庆项目申报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