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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人群口罩防护和场所消毒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02 13:27:36    浏览 (1483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人群口罩防护和场所消毒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巩固前期防控工作成效,切实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不同人群口罩防护、场所消毒,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做好不同人群口罩防护

    近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冠病毒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见附件)。各区县(自治县)要科学引导不同暴露风险人群合理选择不同类型口罩,居家、通风良好和人员密度低的场所可不佩戴口罩,避免防护不当以及过度防护的现象发生。对口罩的更换、保存、清洗和消毒要严格按照《技术指引》进行操作。

    二、规范开展场所消毒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要严格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2月18日印发的《消毒剂使用指南》(见附件2),合理使用消毒剂,做到“五加强七不宜”,有效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

    (一)消毒场所。发生疫情的疫源地场所。各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或密闭的空间,如医院、商场超市、候车(船、飞机)室(楼)、电梯间、学校教室、生产车间、会议室、食堂、厕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等;不宜对街道、马路、社区、广场等室外环境进行大规模的反复喷洒消毒;不宜对外环境空气、车辆轮胎等进行消毒。

    (二)消毒产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的《消毒剂使用指南》选择相应的消毒产品。所用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管理要求,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人体伤害小、对物品破坏少、对环境污染小的消毒产品。

    (三)消毒方法及频次。疫源地消毒应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下开展。对有明确传染源的场所应当立即开展终末消毒。对无明确传染源的场所应当根据人流情况适时开展预防性消毒,车站、码头、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流密集场所每天至少1次,重点对环境地面喷雾消毒,对物体表面(尤其是高频接触的门把手、各种按钮、开关、水龙头、会议室桌椅等)进行擦拭消毒。不得在有人的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得使用醇类、醛类、胍类消毒剂对室内空气消毒,不宜使用戊二醛对外环境进行喷雾消毒;禁止使用热烟雾机对室内外环境和空气进行消毒作业。

    三、切实加强工作组织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储备,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加强人群使用口罩、公共场所规范消毒的正确引导;指定人员对未佩戴口罩的群众进行告诫、劝导,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消毒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专门组织人员接受当地疾控机构专业培训,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开展消毒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组建专家队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认真开展消毒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正确的消毒技能。

 

    附件:1. 不同人群预防新冠病毒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

          技术指引

             2. 消毒剂使用指南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2月27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2020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