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照明电器协会文件
渝照协(2017)03号
重庆照明电器协会关于转发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公示2016年度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活动涉及到协会的会员企业。凡协会的会员企业,愿意参加评选的,按照文件要求的评选条件,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在2月19日前交协会审查同意后,由重庆照明电器协会向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
现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公示2016年度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的通知》转发各会员企业。
特此通知!
重庆照明电器协会
2017年2月16日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电子公文
渝消委〔2017〕2号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关于公示2016年度重庆市消费维权
诚信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消委会:
为倡导诚信经营,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经市消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消费维权诚信单位公示活动。现就做好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公示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消费维权诚信单位公示活动是对企业坚持消费者至上,积极履行企业责任的客观展现,各级消委在开展消费维权诚信单位公示活动中,要遵循企业自主决定、自愿申报的原则。
(二)确保公开公平。消费维权诚信单位公示活动是消费者对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的综合反映,依据企业填报信息和重庆市消委会投诉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测评形成,在公示活动中要确保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程序规范、评价机制公平。
(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实行动态监督。在公示期间,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被公示企业的监督和投诉,经查实存在严重失信或与公示信息不符的,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公示资格。
二、推荐公示范围和条件
被公示的单位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市场主体,且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接受消费者和消委会的社会监督。
(二)有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出货备案制度。
(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自行做出高于国家要求的“三包”承诺,能做到有诺必践。
(四)有完善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投诉,没有悬而未决的质量和服务纠纷,投诉办结率100%。
(五)诚信经营,不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所售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六)为了全面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凡参加公示活动的企业均需要提供由当地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三、推荐公示工作步骤
(一)申报(即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前)。
拟自愿申报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的市场主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消委会填报《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申报表》及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对外服务承诺等材料。市消委会消费投诉直通直联单位申报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消委会申报。
(二)初审(2017年3月15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消委会对拟申报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的市场主体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备、内容不完整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或不符合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基本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备、内容完整的申报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初审核查。初审核查以重庆市消委会投诉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为主,并要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消委会对初审核查情况汇总后,择优遴选,确定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推荐名单并签署初审核查意见,上报市消委会进行公示。
(三)公示(2017年3月底前)。
市消委会对各区县(自治县)消委会推荐上报的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拟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认为2016年度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
四、推荐公示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动创建。各区县(自治县)消委会要加强对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推荐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推荐公示过程成为推动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过程。要引导和支持经营者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自身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以更加便捷有效的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消委会要严格按照推荐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材料、推荐程序等要求,坚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推荐质量。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接受监督。市消委会将接受社会公众对被公示单位的监督和投诉。被公示的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经查实存在严重失信或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将撤销其公示资格。在近两年内,有被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为不合格商品行为的;存在重大消费投诉及纠纷的;处理消费投诉存在明显过失行为,经消委会调查后,认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而拒不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不能参与公示。
(三)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开展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推荐公示工作,不得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被公示单位证书和牌匾制作费用由公示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申报表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重庆市消费维权诚信单位申报表
商品名称 | 注册商标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邮 编 | ||
在重庆地区经营的时间: | |||
获奖情况 | 获奖时间 | ||
是否拥有服务体系 | 发生消费争议纠纷时是否同意接受消费仲裁机构仲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商品 服务 简况及申请理由 |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盖章) | ||
有关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盖章) | ||
区县消委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盖章) | ||
市消委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盖章) | ||
注:1. 商品简况包括:商品质量、产量、销量、检测、售后服务等情况。 2. 附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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