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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共6条)
时间:2023-01-06 08:55:44    浏览 (411次)

1﹒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3﹒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662701、12366

4﹒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5﹒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6.在有条件的地铁站内“一站一策”打造一批商业小店,引入便利店、咖啡店、奶茶店、甜品店等消费业态,对首次出租店面首年租金减半收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轨道交通集团

咨询电话:12345、023—68002415

 

 

转载自:重庆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