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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商务委规划发展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及商贸企业政策汇编
时间:2020-03-16 15:05:15    浏览 (1142次)

 

各会员企业: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和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措施。为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用好用足各类惠企政策,商务委从国家、市级层面已出台的政策中,筛选出与商务领域直接相关,有含金量的政策举措60条,其中:金融支持类12条、财政补贴类12条、减税降负类23条、企业服务类13条,形成《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及商贸企业政策汇编》(简称“政策汇编”)。

    通过商务委相关处室的工作,并经商委领导审定同意,现将“政策汇编”刊登在协会的网络上,按照商务委的要求,协会建议请各会员企业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及时在单位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进行发布,推送各项政策信息。二是及时做好惠企政策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三是按照市发改委正在牵头开展的支持企业40条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结合起来,指导行业协会各会员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惠企政策。

 

 

 

 

 

重庆照明电器协会

2020年3月16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及商贸企业政策汇编

(截至2020年3月3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应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利企政策措施。为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掌握,用好用足各类惠企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生效,我们针对商贸领域,收集梳理了国家和市级层面关于金融支持、财政补贴、减税降负、企业服务等四个方面相关惠企政策,供企业参考。

 


一、金融支持

    1.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4.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5.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6.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7.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8.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9.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10.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政策来源:《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11.储备企业收储防疫物资贷款金额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由市金融主管部门协调银行及时提高授信额度并及时放贷。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12.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二、财政补贴

    13.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4.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5.受疫情影响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6.援企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7.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18.对储备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所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9.储备企业储备防疫物资的相关损失,在疫情结束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确认后,市财政给予补助。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0.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1.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3.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24.服务外包补贴。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三、减税降负

    25.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6.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27.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8.对入驻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免除2月房屋租金费用,3月、4月房屋租金减半;6月底前应缴的房租延缓至7月1日至7月10日缴纳。

    政策来源:《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园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9.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0.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方案,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1.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3.中小困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4.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5.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6.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9.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新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5.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6.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7.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四、企业服务

    48.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9.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0.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牵头单位:重庆海关

 

    5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52.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各交通卡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为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运输车辆享受“两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保障优先通行)。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53.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54.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55.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7.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58.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政策来源:《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21号 )          

    牵头单位:重庆海关

 

    59.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政策来源:《海关总署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

    牵头单位:重庆海关

 

    60.对复工复产企业员工急需办理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等业务的,可由企业统一申报,属地公安机关集中上门办理。对确有办理出入境业务需要的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预约、延时、上门等定制服务。对需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开通24小时急事急办“绿色通道”。为复工复产企业聘雇外国人、在渝外国人提供签证、停居留证件等相关便利服务。出租房主、用工企业、单位职工可网上申报出租房屋、暂住登记,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属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政策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服务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37条措施》

    牵头单位:重庆市公安局

 

 

 

 

 

 

转载自:市商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