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战疫情、送温暖”
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摘编
(1.0 版)
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摘 编 说 明
为支持在区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方便企业了解、申报各级各类政策,区发改委对国家、市、区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摘编,编制了《渝中区“战疫情、送温暖”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摘编》(以下简称《政策摘编》)。《政策摘编》按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社保减免缓、稳岗就业等类别对政策措施进行了分类整理,后续还将根据政策的更新情况进行滚动增补;《政策摘编》中各条政策措施均注明了政策来源,如有需要,可根据文件名在网上搜索完整文件。
目 录
一、普惠类政策……………………………………………(1)
(一)税收减免政策………………………………………(1)
(二)财政补贴政策………………………………………(6)
(三)金融扶持政策………………………………………(8)
(四)租金减免政策………………………………………(11)
(五)社保减免缓政策……………………………………(12)
(六)稳岗就业政策………………………………………(14)
(七)住房公积金政策……………………………………(16)
(八)用电用气优惠政策…………………………………(16)
(九)保证金退还政策……………………………………(17)
(十)其他政策…………………………………...…………(18)
二、争取类政策……………………………………………(20)
渝中区“战疫情、送温暖”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摘编
一、普惠类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 2 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8 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渝税发〔2020〕4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3105033
2、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0 年 2 月 4 日至 6 月 30 日
咨询电话:63105033
3、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0 年 2 月 4 日至 6 月 30 日
咨询电话:63105033
4、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63105033
5、政策要点:(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63105033
6、政策要点: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
受理单位:重庆海关、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3105033
7、政策要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63105033
8、政策要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63105033
9、政策要点:(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63105033
(二)财政补贴政策
1、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2020 年 2 月 4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 2020年 1 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LPR 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 8 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 号)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二)暂时困难企业包括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九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企业 2020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 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 1 万元以上。(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受理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政策时限:2020 年 7 月 10 日前报送材料
咨询电话:区科技局 63765285、区经信委 63765803、区商务委63827272、区文旅委 63765496、区交通局 60333463、区金融办 63821857、区财政局 63810072
2、政策要点:加强餐饮保障。鼓励餐饮企业在保障卫生安全的前提下,为楼宇、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无接触配送餐服务,按照其配送餐数量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渝中府办〔2020〕9 号)
受理单位:区商务委政策时限:政策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咨询电话:63827272
3、政策要点:加强住宿保障。因疫情防控、民生保障而确需开工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在定点宾馆、公寓租用企业返岗人员隔离观察、临时周转用房(租住期不超过 14天),对定点提供服务的宾馆、公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渝中府办〔2020〕9 号)
受理单位:区文旅委
政策时限:政策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咨询电话:63765496
(三)金融扶持政策
1、政策要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发挥好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对疫情防控相关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相关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受理单位:各银行机构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 63821857
2、政策要点: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
适用范围:地方法人银行
受理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 63821857
3、政策要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利用灵活、高效、便捷的经营特点,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机构发挥互联网和平台优势,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利用科技手段开发新产品,酌情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还款来源的客户缓收或减免利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受理单位:各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 63821857
4、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列信贷规模、专项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专门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等机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担保增信要求,提高订单贷、信用贷占比,切实保障实体经济信贷需求。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受理单位:各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 63821857
5、政策要点: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开通票据贴现绿色通道,鼓励其按低于市场利率办理贴现,人行重庆营管部优先支持其再贴现需求,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受理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各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 63821857
6、政策要点: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担保费减免 10%以上。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贷款费减半收取政策,各级政府各类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要合理扩大适用范围,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受理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四)租金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从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减免租赁合同规定的同期 1-3 个月租金。本条政策所指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减免额度由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政策范围内,根据承租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0〕4 号)
申报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审核,按要求落实减免租金。
受理单位:市级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2、政策要点:疫情期间,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免 1 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 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渝中府办〔2020〕9 号)
申报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审核,按要求减免。
受理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国资委 63737569 区财政局 63705671
(五)社保减免缓政策
1、政策要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 2 月到 6 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 2 月到 4 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待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后,按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2 月 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受理单位:区社保中心、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养老工伤 63838320 失业 63557821、63105033
2、政策要点: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 2020 年 1 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4 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 号)
政策时限:2020 年 4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社保中心 63838320
3、政策要点: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没有欠费的企业,延期缴费期间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经办机构应予受理,并及时核发相关待遇。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欠费的企业,完清欠费后对延期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申请予以受理,核发和补发相关待遇。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对 2020 年 1 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账进行处理,并预算预发养老待遇,待用人单位完清缴费且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待遇复算及清算。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间人员增减业务,可对 2020年 1 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实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工伤保险因延期缴费导致的不能联网实时结算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并结算。在延期缴费期间新发生的工伤经行政部门认定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相关待遇。延期缴费期间,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补贴不受影响。
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对仍未缴清 2020 年 1 季度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待遇并进行清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4 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 号)
受理单位:区社保中心、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政策时限:2020 年 4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养老工伤 63838320 失业 63557821
(六)稳岗就业政策
1、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享受返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 年度社会保险费(截止 2019年 12 月 31 日无欠费);(2)企业 2019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3)企业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0 人(含)以下的,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 2019 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 2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0 人以上的,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 2019 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 5.5%。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
申报方式: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受理单位: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63557821
2、政策要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咨询电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63557821
3、政策要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咨询电话:稳岗补贴 63557821 劳动用工 60333483
(七)住房公积金政策
1、政策要点: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
政策时限:2020 年 2 月 8 日至 6 月 30 日
咨询电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12329
2、政策要点: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待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后,按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2 月 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咨询电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12329
(八)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1、政策要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中小企业电力用户 2020 年 2、3 月份电费,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对非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转供电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应将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少结算的 10%的电费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措施红利,确保减轻企业用电成本措施落实到位。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3 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0〕144 号)
受理单位:市电力公司
咨询电话:95598
2、政策要点:对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中小企业,其 2020 年 2、3 月份用气价格,按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 90%结算。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0〕129 号)
受理单位:市燃气公司
咨询电话:966777
(九)保证金退还政策
1、政策要点:向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受理单位:区文旅委
政策时限:2020 年 3 月 15 日前
咨询电话:63765496
(十)其他政策
1、政策要点: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法律服务,组建经济法律专家顾问团队,帮助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渝中府办〔2020〕9 号)
受理单位:区司法局
咨询电话:63828954
2、政策要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 号)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3813978,63533991
3、政策要点:疫情解除前,市计量质检院对送检的测温仪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类产品样品按 50%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再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市特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按 50%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 号)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3511037,63515941
4、政策要点:对 2019 年度首次认定和连续第 3 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普惠项目立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 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牵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救治提供的具有明确应用效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
受理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63765285
二、争取类政策
1、政策要点: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基础利率(LPR)减 100 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受理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各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 63821857
2、政策要点: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包括: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设备及系统企业,物流和生活物资(含方便和速冻食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和相关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食盐企业,粮油等物资生产企业,物资调运及其他重要企业。】且享受人行专项再贷款的企业。
申报方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确定。
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政策时限:暂定 5 月 20 日前向区财政申报,5 月 31 日市财政向中央汇总申报。
联系电话:63810072
3、政策要点:(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受理单位:市、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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