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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19-01-26 00:45:59    浏览 (1079次)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牵头部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小微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经审核认定,单位缴费部分可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牵头部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税务局、区工商分局)

   3.与我区困难行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职工,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在执行市级明确的制造、采矿、建筑、餐饮、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基础上,扩大政策范围至物管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旅游业、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业、文化创意业等行业。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牵头部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补贴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期至2020年底。(牵头部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5.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自2018年10月起执行。(牵头部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6.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条自2018年(费款所属期2017年)4月1日起执行,1—3月仍按社平工资3倍上限计算。(牵头部门: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残联)

   二、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

   7.对部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面临流动性风险的情况,实行“区分情况,一户一策”的方式进行分析化解。对暂时经营和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采取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稳定存量贷款本金,对付息困难的民营企业,通过调整结息周期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付息难关。(牵头部门: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工商联)

   8.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协助其向市中小企业局申请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牵头部门:区经信委)

   9.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信用记录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质民营企业,在不提供抵押物及担保的情况下,工商银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税e贷”、“工银发票贷”,中国银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结算通宝贷”,建设银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云税贷”,光大银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光大快贷”,广发银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税银通”,农业银行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微捷贷”,交通银行提供最高100万元的“税融通”等商业贷款。(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10.积极支持渝中区民营经济贷款需求,对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渝中区的,能够提供一定抵押物,按比例自愿缴纳一定比例“助保金”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银行渝中支行提供符合规定的“助保贷”贷款。(牵头部门:区经信委)

   1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成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含借壳)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成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含借壳)后迁入我区的民营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成功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民营企业(成长版),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资金。以上奖励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每家民营企业累计财政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12.对纳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以知识价值信用为基础,重庆农商行渝中支行、工商银行渝中支行、重庆银行(文化宫支行、人民路支行)、农业银行渝中支行可提供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单笔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13.对在渝中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可申请渝中区创业投资种子基金最高不超过50万的免息贷款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14.符合文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由政府全额贴息;符合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政府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上浮利率由企业承担。(牵头部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深化政策扶持引导

   15.支持总部及重点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

   16.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更新,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的楼宇,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其他费等,下同)的20%给予补助,税收“亿元楼宇”可补助30%,单栋楼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牵头改造产权分散楼宇的单位,可按工程投资的1—3%、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各管委会、街道)

   17.支持低效楼宇转型发展,鼓励市场主体投资更新改造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和建设传统风貌区、山城老街区,转型发展特色产业园、新型楼宇工业、室内停车库、人才公寓等,且统一经营管理的,可按工程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各管委会、街道)

   18.鼓励新建楼宇加快招商,对持有新建楼宇产权(经营权)60%以上的业主(经营)单位,支持引进“总、大、新、高”企业和战略性新兴服务业,自楼宇建成投用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入驻企业(不含区内搬迁的企业和执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当年对区级税收贡献的10%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各管委会、街道)

   19.鼓励提升物管服务水平,对首次聘请“五大行”全管服务达3年的楼宇,奖励业主100万元。按照《重庆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物管服务,评为甲级等次的楼宇,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10万元;评为全市、全国物业管理服务优秀示范楼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20万元、50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委、区住建委,配合部门:各管委会、街道)

   20.支持楼宇完善配套服务,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员工餐厅、会议中心、商务中心、技术中心等楼宇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按工程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自平台投用之日起3年内,可参照本楼宇同品质楼面租价的20%给予运营经费补助。(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各管委会、街道)

   21.鼓励创建星级楼宇,综合考虑楼宇的硬件配置、软件服务和区级税收贡献等因素,每年评选认定一批星级楼宇,授予荣誉称号并对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三星级楼宇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各管委会、街道)

   22.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3年内,依次按其对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80%、60%、40%给予扶持,投资额和贡献巨大的可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

   23.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在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

   24.对当年辖区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增幅5%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以其高管团队工资薪金所得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可给予40%—80%的奖励。(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

   25.对经营发展好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及其增长速度,经考核审定,可给予每户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经考核审定,可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各管委会、街道)

   26.对新引进或新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授牌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在渝中持续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新获得的市级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载体进行业绩评价,对达到优秀等次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27.科技创新载体孵化或引进的项目,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者一次性获得200万(含)以上投融资的,落户渝中区后给予该载体每个项目10万元的创业辅导经费。(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28.对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纳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库统一管理的,可根据其上一年度R&D研发经费投入及增长速度,给予每户3万元以内的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29.对被认定为“重庆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其中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独角兽企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0.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合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对新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每个产品1—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1.对获得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团队,比赛结束6个月内,以参赛成果和团队在渝中区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2.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3.对新引进或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化或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20%给予配套。对新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重庆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4.根据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对科研项目按一般、重点给予支持。其中,基础与前沿研究计划5—10万元;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计划3—10万元;应用开发计划20—30万元;科技研发中心建设计划20万元;科技示范项目50—30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5.在普惠性专利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额外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一次性额外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一次性额外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每件PCT专利最多对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进行额外奖励。对“重庆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另按市级专利资助奖励金额给予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6.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当年年费。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荣誉称号的专利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7.对带领境外游客入驻区内经认定的星级酒店和部分非星级酒店一晚以上(含),且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的旅行社,按照45元/人/天标准,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区文旅委)

   38.对渝中区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达标的,每床综合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床位在30张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以自有产权房屋兴办的,按每张床位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办补助;以租用房屋兴办且租用房屋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办补助。养老服务机构扩建,对扩建新增床位按照新办补助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接收渝中籍的休养老人每月每张床位300元、渝中籍的收养老人每月每张床位6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参加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的等级评选获评等级的和被确定为示范性的,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民政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扶持力度

   39.实施“渝中英才计划”,经评定为“渝中英才”的,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事业发展资助2万元。符合相关条件的“渝中英才”,予以创新创业扶持资助。(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科技局)

   40.优先推荐“渝中英才”申报“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奖励及荣誉评选,为“渝中英才”提供教育、医疗、专利申请等方面优质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

   41.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每两年举办一期创新型企业家高级研修班,每年开展两期非公经济专题研修或非公经济能力提升班,分级分类对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轮训。(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工商联、各产业部门)

   42.对现有企业引进的“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参照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奖励额度,对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 5%给予经费补助。对从事科技创业的“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实行定额奖励。(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43.实施“人才服务证”制度,持证人可优先享受科技资源平台提供的科技查新、创新创业、融资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咨询等服务;优先享受科技研发、科技咨询等市场化服务;免费使用专利数据库资源;优惠享受翻译外文专利文献服务;优惠享受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优惠托管相关知识产权事项。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没有岗位聘用的,经批准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44.协助我区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才申请优惠政策,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首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五、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45.进一步简化投资审批程序,产品技术、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不作为核准条件,企业投资一般房屋建筑及规划内市政工程项目,不再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只报送核准申请表。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目录之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进一步缩短核准和备案办理时限,核准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备案由2个工作日缩短为即办。(牵头部门:区发改委)

   46.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逐项制定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示范文本及申请材料,对节能审查项目中的非关键性要件实行承诺后补制度,申请人作出按承诺时限补正指定的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后,即可进入审核程序,待法定要件提交齐全并通过审核后,尽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牵头部门:区发改委)

   47. 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落实“全渝通办”目标,依托区、街、社区三级服务中心,实行“一张网”,推行“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清理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建立并动态调整“一次办结”目录,不断扩大“一次不跑”“只跑一次”事项范围。精简审批流程和手续,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的不合理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政务服务窗口,推行只进“一扇门”、“一号”申请、“一窗”受理,进一步落实首接负责、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容缺办理、限时办结等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区编办,配合单位:各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48.强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协调会,常态化开展走访服务联系民营企业,开展“零距离”“面对面”办公,畅通企业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研究分析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企业反映问题,逐一销号解决,做到“一病一方”“一企一策”,引导和协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管委会、街道)

   49.坚决履行对企业的政策承诺、合同协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简政策兑现的流程和手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要立即兑现落实,对条件还不成熟的企业要加大指导跟踪,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充分解释说明。

   50.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系列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要求,确保各级政策落地实施、发挥作用。各项政策的执行由各部门按相关文件具体落实,并对执行效果进行综合研判,适时完善和更新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有效。若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以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