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
文件 |
渝北经信〔2017〕122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7年渝北区中小企业财政扶持
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及区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6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渝北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扶持工作,支持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围绕临空制造基地建设总体目标,坚持“增量促发展、存量促转型”的工作思路。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破除融资难、融资贵的瓶颈;促进企业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技改投资补助、场地租金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等形式对我区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二、资金额度
2017年计划切块资金2500万元,用于安排渝北区中小企业项目,兑现市、区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支持范围、标准。
1.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类)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
2.对市、区鼓励类小企业及中小工业企业的场地租金给予补助,年支付租金在10万元及其以上。
3.对市、区鼓励类小企业及中小工业企业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年贷款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
四、申报条件
1.在渝北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辖区民营中小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监察的监督和检查。
3.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市、区级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总体产业发展规划。
5.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市、区财政资金支持。
6.技改投资类项目建设工期原则在24个月以内,截止申报之日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90%及以上;企业场地年租金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期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7.各类技改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并自申报之日起到项目验收前不得注销或迁出渝北辖区。
8.获得国家、市、区财政支持已到期而未验收项目单位,待项目验收并完善手续后申报。
9.按时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企业提交《关于申报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2.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章程;
4.项目备案证(技改投资项目);
5.就业、纳税证明;
6.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方案(含项目投资预算)(技改投资项目、贷款贴息项目);
7.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明细汇总表(技改投资项目)(附件2);企业已支付场地租金明细汇总表(场地租金补助项目)(附件3);企业已支付利息汇总表(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附件4)、企业贷款利息缴款清单明细(银行盖章);
8.项目相关购置(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投资(租金)发票、支付利息凭证;
9.项目真实性承诺书(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10.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受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向渝北区经信委规划投资科申报。联系人:任佳、张咏秋,联系电话:67822412。申报时间: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10日。
2.项目初审及验收。规划投资科对企业申报项目部进行集中初核、汇总。项目验收由专家验收组和项目验收组(区经信委、区财政局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项目评审会商。对项目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经信委统一组织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项目先进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具体方案。
4.项目审批。根据项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5.网上公示。在项目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区经信委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区经信委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7.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有关要求
1.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进行广泛宣传,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按要求申报并做好项目推进管理工作。
2.对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流、挪用专项资金的;偷漏税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要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且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